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闽0206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10号3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1233761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士邦商业管理(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陈巷镇山重村后厝67号蓝山云岭A区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78654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闽02民终5653号判决书,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士邦商业管理(漳州)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347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300.83元,保全费233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508.25元(暂计至2025年1月28日),被执行人金士邦商业管理(漳州)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735元、执行费5608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金士邦商业管理(漳州)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金士邦商业管理(漳州)有限公司已签收(他人代收)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士邦商业管理(漳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士邦商业管理(漳州)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止至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280539.08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通过执行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