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59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10号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