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辖26号
原告: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10号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吴宇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魇、成雪,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奥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
广奥公司诉称,其系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电梯工程EPC项目的承包人,2016年3月3日及2016年3月29日,其与***分包签订两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该项目中东南航运中心A、B、E、F四座大楼内62台直梯的安装作业交由***承揽。后因***的原因,经厂商及业主物业管理方多次抽检发现问题,验收无法通过。广奥公司依据前述安装协议的约定,催促***进行整改,但***仍拖延或者拒绝整改,至今仍有39台电梯安装不合格,无法通过验收,无法办理移交维保手续。***在安装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已造成广奥公司逾期交付、交付电梯质量不合格问题,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楼也因此至今无法投营。经广奥公司现场查验,由广奥公司购买并交由***安装作业的电梯的部分主要配件及元器件已无法找到,***经多次催告及诉讼仍拒绝继续履行安装协议下的安装义务,也拒绝交换消失的电梯配件及元器件。广奥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安装协议及增补协议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为了减少损失,故请求判令:1.确认广奥公司与***分别于2016年3月3日及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两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于本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2.***向广奥公司返还尚未安装至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的广奥公司交付***承揽安装的电梯设备配件及元器件;3.若前述第2项诉请中提及的***应返还广奥公司的电梯设备配件及元器件已缺失或***无法完整合格地返还,***按应返还而无法返还的电梯设备配件及元器件的相应的等价金额赔偿给广奥公司;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厦门市海沧区××六里,在厦门自由贸易区辖区范围内。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及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属涉厦门自贸区的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据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205民初39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案中,***住所地为厦门市海沧区××六里××号,并不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四至范围内。案涉承揽合同纠纷亦不属于前述集中管辖的纠纷类型,不属于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六里××号,并不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四至范围内,故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涉厦门自贸区的投资、贸易、金融等合同纠纷,商事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实行集中管辖”,本案并非上述类型纠纷,不属于应由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审判员黄建华审判员王义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      毓      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