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黎明气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黎明气体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6)黑02破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黑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丛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鄂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