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民终字第0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