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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石港镇润建建材经营部与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6505号
原告:通州区石港镇润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花市街村32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通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州区石港镇润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石港镇润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石港镇润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2元,由原告通州区石港镇润建建材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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