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江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
被告:江山市华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江滨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华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叶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