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25民初1056号
申请人:宜昌晨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9号海天凤凰城6栋1单元3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MA4917GN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马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71251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昌晨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晨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365.38元人民币。远安县旭杨景观植物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鄂EB××××号牌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晨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365.38元,期限为一年。
查封远安县旭杨景观植物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B××××号牌车辆,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2176元,由申请人宜昌晨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