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209民初680号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更换漏水区域消防管道所需费用10万元(实际所需费用以贵院委托鉴定意见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D××××001),约定:原告为发包人,被告为承包人,双方就“唐海兴海名都广场”消防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名称为“兴海名都广场”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唐海县城原农贸市场。承包内容为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屋顶水箱间、消防泵房、通风防排烟系统(包括1一64轴卫生间排风)、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门制安等,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强、弱电控制系统。以上项目为包工包料,包括设备、主材、辅材、制作安装,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检测、系统调试、交验等。包括图纸设计的全部项目及工作内容。工程所需设备采用海湾,阀门采用大站,管材采用华岐。开工日期:2012年3月15日(以发包方的进场通知书为准,如甲方原因未按时开工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工期暂定:90天。合同承包总价款为固定综合价款一次包死,包括施工图报审、施工、交验、消防检测(包括检测费)、费用及税金,任何情况下不做调整(工程变更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项目投入使用后,自2021年8月开始部分区域(主要为D区)陆续出现消防管道漏水问题。经查,漏水区域消防管道即镀锌钢管锈迹明显,腐蚀严重,多根出现砂眼,但该项目其他区域镀锌钢管并未发现类似问题。就此,原告曾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镀锌钢管重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镀锌层质量226g/平方米、镀锌层厚度47μm(实际结果以贵院委托鉴定意见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091-2008《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第5.9.2条镀锌层的重量测定:钢管内外表面镀锌层总重量应不小于500g/平方米,而被告施工使用的镀锌钢管镀锌层质量仅为226g/平方米,远低于国家标准。 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竣工后就将工程移交给被答辩人,2012年6月底经工程总包、监理公司及被答辩人三方验收合格,答辩人将工程资料全部移交给被答辩人,双方工程项目也结算审定完毕,且2013年11月29日经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该涉案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2年,自答辩人将工程移交给被答辩人起计算,期内答辩人施工项目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现该涉案项目距答辩人将工程移交给被答辩人已经十余年之久,早已过了质保期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法律无法律依据,其诉请应依法驳回。 2、答辩人所使用的管材在施工时均国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检验报告,涉案的低压液体输送焊接钢管(镀锌)各项指标均符合GB/T3091-2008低压液体输送国家标准,即各项数据均合格,镀锌层重量均超过500g/平方米所使用管材也经过被答辩人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述的远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形。 3、关于被答辩人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验报告,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不具有任何证明力效力及参考意义,该检测的基准日及出具检测结论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及2021年10月22日均未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且距质保期数年之久,不能证明施工时涉案管材镀锌层厚度及重量,本着客观的态度影响检测结果的客观因素太多且未进行排除,不能说明答辩人施工所使用的管材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标准。 综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D××××001),约定:原告为发包人,被告为承包人,双方就“唐海兴海名都广场”消防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名称为“兴海名都广场”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唐海县城原农贸市场。承包内容为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屋顶水箱间、消防泵房、通风防排烟系统(包括1一64轴卫生间排风)、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门制安等,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强、弱电控制系统。以上项目为包工包料,包括设备、主材、辅材、制作安装,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检测、系统调试、交验等。包括图纸设计的全部项目及工作内容。工程所需设备采用海湾,阀门采用大站,管材采用华岐。开工日期:2012年3月15日(以发包方的进场通知书为准,如甲方原因未按时开工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工期暂定:90天。合同承包总价款为固定综合价款一次包死,包括施工图报审、施工、交验、消防检测(包括检测费)、费用及税金,任何情况下不做调整(工程变更除外)。双方合同2.5条约定工程所需设备采用海湾,阀门采用大站,管材采用华岐,4.2条约定质保期2年,9.1条约定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场的材料、设备符合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和工程需要。并附有关合格证、检测证、实验报告、复试报告等资料。主要材料及设备配件乙方提供甲方样品封样存档等其他事项。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涉案工程于2012年6月30日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公司唐山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本案原告三方验收合格,同日被告将工程资料及涉案工程全部移交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工程项目也结算审定完毕,2013年11月29日经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唐山兴海名都广场分包工程验收单、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资料移交书、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并通过了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总包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唐山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方联合验收,2012年6月30日将该工程及相关施工资料移交给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关于原告自行委托的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验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本院不予采信,另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供水管道和给排水管道为2年,原被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4.2条约定质保期也为2年,故该涉案工程已经超过了质保期。关于原告庭前申请对消防管道所用管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更换费用进行鉴定,经查,虽然工程施工合同9.1条约定样品封样存档,但是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封样存档,且涉案管道不排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镀锌层氧化、脱落、腐蚀等造成镀锌钢管镀锌层质量减少的情况,故该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