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2民初5166号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3元,减半收取计1766.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