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奥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85民初12232号 原告:山东奥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奥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2024年12月11日,原告山东奥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奥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山东奥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