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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靖西项目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民初3199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现住广西靖西市。 委托代理人:***,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靖西项目部,住所地:广西靖西市岳圩镇汉邦村坡恩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靖西项目部和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系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靖西项目部、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