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4民初1025号
原告:**连,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7715673H。
法定代表人:周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能达高等级公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89号2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55927。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告:广西惟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A栋1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19885Y。
法定代表人:刘跃生。
被告4:陈智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蔚,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与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能达高等级公路维护有限公司、广西惟一建设有限公司、陈智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
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连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判员 黄明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韦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