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4民初2985号
原告: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委第18村民小组,住所地: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
负责人:蒋银子,组长。
原告: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第19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
负责人:蒋以权,组长。
原告: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第20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
负责人:蒋善科,组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龙,全州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凤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商住楼12层12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52264303D。
法定代表人:邹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万,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7715673H。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城将,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委第18村民小组、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第19村民小组、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第20村民小组诉被告广西凤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委第18村民小组、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第19村民小组、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川溪村委***村第20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盘星锋
审判员 唐海军
审判员 闫传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覃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