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巴马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所圩村。。
被执行人: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巴马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19)桂122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5日作出的(2021)桂12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合作社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责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某合作社赔偿损失共计3621716.15元,支付其他费用共计225294元;(2)向巴马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78731.69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087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某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材料令等相关材料,并对被执行人某集团名下的财产进行“四查两查”,查控了被执行人某集团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25741.84元。2022年7白21日,被执行人已自觉实际履行了本案义务,即(1)向巴马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赔偿损失共计3621716.15元,支付其他费用共计225294元;(2)向巴马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78731.69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0870元,合计:4066611.84元,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122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2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员 陈庆党
??
??
??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
法官助理伍学旺
书记员陈尚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