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百色市右江区陆场绿化育苗场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民初2180号

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陆场绿化育苗场,住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02MA5MQ99L17。

经营者:罗美兰,女,1943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良,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棋广场4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7715673H。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万,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陆场绿化育苗场与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陆场绿化育苗场的经营者罗美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良,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家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陆场绿化育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绿化扁桃树苗经济损失4762431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间,被告在建设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因土质原因将原告绿化苗场作弃土区,压到树苗掩埋32.3亩,其中绿化扁桃树24.22亩,紫荆花树8.08亩(具体数据以右江区政府派员现场清点表数据为准),由于原告的绿化树苗场不属于征用土地红线范围内,加之原告的树苗系风景树,不是果树。不属于[右政函(2015)150号]文件调整范围,但右江区自然资源局还积极为双方进行协调,右江区政府以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右江区拆迁协调指挥部名义向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征求意见,该指挥部回复不同意征求意见,坚持按零星果树补偿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系该条高速公路的业主,在没有与原告办理征用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弃土到原告绿化育苗场,造成原告扁桃树24.22亩,紫荆花树8.08亩被掩埋死亡,应当予赔偿原告,赔偿价格应按市场价格补偿。紫荆花树苗已经得到补偿。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绿化扁桃树苗经济损失4762431元。

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4762431元绿化扁桃树苗经济损失,被告认为该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被告并非河百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河百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是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被告依法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被告并非河百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原告所述的损害事实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树苗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被告并未参与河百高速公路的施工,原告所述损害事实与被告无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并非侵权行为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原告所述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间,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决定成立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额出资,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营,高速公路绿化、交安、信息网络工程等,并明确该公司为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负责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项目策划、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工作。2014年7月间,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黎水昌,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7月23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营,高速公路绿化、交安、信息网络工程等。2015年11月间,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土建工程12标段(即涉案绿化扁桃树苗所在地)发包给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可以独立民事承担责任。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该公司将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土建工程12标段(即涉案绿化扁桃树苗所在地)发包给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侵权行为人应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此,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陆场绿化育苗场的起诉。

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449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审判员  李瑞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