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23执恢6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8区44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2PG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城隅顶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568021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23民初9426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