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一八六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340号
原告安徽华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1151号院内科技楼222室。
法定代表人顾建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进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八六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丹尼斯七天地一天地三层13F-0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告高珊茹,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朵朵,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华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公司)诉被告郑州一八六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八六八公司)、***、**、高珊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捷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进喜到庭,被告***、**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朵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29日,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准备设立的商号为杰克与迈克(国际)西餐连锁店签订《杰克与迈克郑州丹尼斯1天地店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设立的西餐连锁店装修工程,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18万元,合同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新增了操作台和收银台的施工需求,经原被告协商确认,在原告合同总造价的基础上增加了19766元的增项预算,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万元,剩余109766元装修款未支付。原告工程在合同期限内完工,被告验收合格后开始试营业及正式营业,2018年9月13日被告经工商登记成立。原告在此之后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9766元,被告以三个股东没钱及店内营业汇款不理想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09766元及违约金暂计35015元(违约期限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1月1日),此后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追要工程款而产生的差旅费及误工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辩称,1、被告已支付装修工程款116300元;2、原告拖延施工工期且装修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被告正常经营,原告有权扣减相应的装修费用;3、原告无权主张违约金、差旅费及误工费;4、装修施工费用系一八六八公司的债务,***、**、高珊茹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9日,杰克与迈克(国际)西餐连锁(甲方)与华捷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华捷公司承包杰克与迈克郑州丹尼斯1天地装修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8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30日;工程变更约定本工程施工项目以预算表项目为准,项目如有增减费用另行计算,增减项目施工前双方协商一致同时签订项目变更表确定费用后乙方施工,同时工期根据情况顺延;工程验收和保修约定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本工程成品的,以上情形证明甲方已经认可验收结果视为合格,由此产生的无法验收和其他损失,由甲方负责;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工程款价款为18万元,此价格为预算价格,决算时价格可能会有增减,此价格不含拆除费用。落款甲方法定代表人处有被告**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处有顾建波签字并加盖华捷公司公章。
原告提交的一八六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华捷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波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9月4日,顾建波说:“你好汪总,丹尼斯这里拆除结束了,那个老板要钱了你看把钱安排一下,还有我们合同约定的一期工程款还差20%你看也安排一下”。次日***微信转款1.9万元,顾建波收款后回复:“OK,今天就要付给工人,昨天就要了”。2018年9月16日,顾建波说:“你好汪总,那个空调发货的话下周三到也不耽误,你看是定还是不定?要是定的话公司这块需要付一部分定金。你回个话”,***回复“要多少定金”,顾建波回复“2000元”。9月17日***转款2000元。2018年9月21日,顾建波说:“汪总空调款安排一下”,***回复“好”,当日微信转款5300元。
原告提供图片六张显示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被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显示支付原告116300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实际支付9万元,其中7300元系合同范围之外的购买空调费用,1.9万元系店面原先装修的拆除安装费用。
另查明,一八六八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成立。原告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一八六八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认缴出资额90万元,**认缴出资额30万元,高珊茹认缴出资额30万元,三股东出资时间为2038年12月31日前。
以上案件事实由装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图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页面、支付宝转账页面、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装修完毕后,现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原告称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8万元,另有工程增项金额19766元,本院认为,装修合同约定增减项目施工前双方协商一致同时签订项目变更表确定费用后乙方施工,而原告未提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项目变更表,其提交的预算表亦没有被告签字确认,对增项本院不予认可,故案涉工程价款为18万元。关于被告已付款,被告称已付款116300元,原告称被告实际支付9万元,其中7300元系购买空调费用,1.9万元系原拆除安装费用。对于空调费用,经查,原告提交的***与顾建波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9月16日,顾建波说:“你好汪总,那个空调发货的话下周三到也不耽误,你看是定还是不定?要是定的话公司这块需要付一部分定金。你回个话”,***回复“要多少定金”,顾建波回复“2000元。9月17日***转款2000元。2018年9月21日,顾建波说:“汪总空调款安排一下”,***回复“好”。当日微信转款5300元。另外,预算表中没有关于空调的预算,故本院认定该7300元系合同范围之外被告另支付的空调费用。对于拆除费用,2018年9月4日,顾建波说:“你好汪总,丹尼斯这里拆除结束了,那个老板要钱了你看把钱安排一下,还有我们合同约定的一期工程款还差20%你看也安排一下”。次日***微信转款1.9万元。顾建波收款后回复:“OK,今天就要付给工人,昨天就要了”,因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不包含拆除费用,本院认定该1.9万元系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原拆除费用。故被告剩余9万元装修款未付。
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差旅费、误工费,因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没有约定,该诉请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四被告责任承担,原告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高珊茹出资时间为2038年12月31日前,因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三股东存在出资瑕疵问题,故三股东不承担责任。被告一八六八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成立后对装修工程认可,其已经享有了该装修合同的权利,故应由被告一八六八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一八六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华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元,由原告安徽华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4元,被告郑州一八六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