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大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珠鸿祥兴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大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珠鸿祥兴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大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珠鸿祥兴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2执6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