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威功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忆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四威功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3119号 原告:四川忆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一段1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四威功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西路35号1栋1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忆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四威功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忆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忆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