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5执44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四威功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成都四威功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9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529000元。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41885.71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北京一寻科技有限公司75%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杭州亿寻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金额以3529000元为限)的股权,但上述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房屋,因上述房屋系与案外人共有,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9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