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4财保4号
申请人: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南五路1070号(石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玉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英,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3号北城国税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的未结工程款298311.17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号小型轿车、×××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的未结工程款298311.17元。
二、查封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号小型轿车、×××号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
案件申请费2012元,由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庄姣
二 ○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