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602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双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有明,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2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5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X公司的应付工程款105万元。现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9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振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X公司的应付工程款10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0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