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3民初1071号
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辛中驿镇陶庄村。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马义线和横一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