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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与中某某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3民初1071号 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辛中驿镇陶庄村。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马义线和横一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