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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杭州众托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3140号
原告: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民丰村。
法定代表人:寿根法。
委托代理人:黄成,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众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天目山西路289号中博大厦2幢楼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裕。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杭州众托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