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2执恢36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号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514178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217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73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4782.26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证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