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230号之一
原告:**市众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南路119号嘉华大厦12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73230317P。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高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道中383号B幢1梯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500242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众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高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市众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其纠纷已经解决,现**市众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众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计720.5元,由**市众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庆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