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巫某某、南京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5民初11431号 原告:巫某某,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衡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巫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巫某某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