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襄阳森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申2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森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中华大道(普锦左岸春天)9栋1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屈大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襄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菲,系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覃子毅,系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宜城市道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颜鹏博,系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覃锋,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一审被告:***,女,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再审申请人**森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城市道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覃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终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森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龚璟
审判员***
审判员彭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