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2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普锦左岸春天)9栋1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屈大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春园东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方清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回转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鄂0607执2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14万元及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