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8)黑01行终66号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行初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二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招标项目已重新招标开标,判决对南通二建的投诉重新作出书面处理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撤销(2017)黑0109行初37号行政判决;确认松北招投标站对南通二建的投诉不受理行政不作为违法。
被上诉人松北招投标站答辩称,其对南通二建的投诉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南通二建以法人名义进行投诉,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符合受理条件;其投诉书所反映的事项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且该事实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市烟草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要求松北招投标站在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更合乎情理,也利于解决该起案件直接指向的矛盾,如果仅仅是确认了行政违法,又会产生新的行政诉讼,浪费行政诉讼资源,因此要求松北招投标站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会将案件矛盾点体现在书面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并无不当之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省建筑安装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参加投标未中标,但与本案无关。 被上诉人中铁十六局、省招标公司均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以下简称市烟草公司)要在哈尔滨市××区建造卷烟物流中心,委托黑龙江省招标公司(以下简称省招标公司)为其招标代理机构。于2016年8月对该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于2016年9月13日进行开标公示,确定中标候选人为南通二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和黑龙江省��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安装公司),预中标人为南通二建。 中铁十六局对开标结果不服,于2016年10月13日向哈尔滨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以下简称松北招投标站)投诉,松北招投标站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关于对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卷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投诉问题的处理意见》,否决了南通二建的预中标人资格。2017年1月26日,市烟草公司和省招标公司在松北招投标站备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卷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重新招标的通告》。 针对开标后出现的问题,南通二建先后于2016年12月13日和29日两次向松北招投标站提交了《投诉书》。2017年1月22日,松北招投标站对南通二建的投诉作出《���于对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卷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投诉书的回复》,该回复认定市烟草公司有权重新招标,招标项目暂停办理招标备案和发放中标通知书正确,取消南通二建的中标资格正确。2017年2月13日,南通二建向松北招投标站提交了《异议书》,请求停止该项目的招标活动。 2017年2月13日,南通二建向松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纠正松北招投标站在此次招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松北区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黑0109行初2号和(2017)黑0109行初3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松北招投标站作出的《关于对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卷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投诉问题的处理意见》,责令其对中铁十六局的投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撤销了松北招投标站作出的《关于对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卷烟物��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投诉书的回复》,责令其对南通二建的投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松北招投标站没有对中铁十六局和南通二建的投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7年5月31日,市烟草公司作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卷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重新招标的通知》,通知南通二建、中铁十六局和省建筑安装公司:决定对该项目重新招标。2017年6月8日,市烟草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卷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同日,南通二建对市烟草公司再次重新招标行为再次向松北招投标站投诉。其投诉请求为:一、撤销被投诉人烟草公司作出的《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物流中心项目施工重新招标的通知》,立即停止该项目重新招标活动,依法追究其拒不发放中标通��书、违法重新招标的责任;二、责令被投诉人烟草公司按照《公示》内容立即办理中标备案手续,给投诉人南通二建发放中标通知书;三、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召开听证会进行质证,听取双方意见,公正作出处理决定。松北招投标站当场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2017年7月3日,市烟草公司又在相关网站进行开标公示:确定预中标单位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松北招投标站有义务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进行书面处理。南通二建认为松北招投标站不受理其投诉属行政不作为有理,应当予以支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故松北招投标站认为南通二建的投诉只有授权代表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观点错误,不应予以支持。南通二建于2017年6月8日向松北招投标站投诉的是市烟草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卷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重新招标的通知》的行为,松北招投标站认为南通二建的投诉已经由松北法院处理因而不应再受理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责令哈尔滨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于��审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8日的投诉作出书面处理。
本院认为,松北招投标站在收到南通二建投诉书���,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松北招投标站认定南通二建所递交的《投诉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当场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口头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且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形式要求。因错误口头答复而未收取南通二建的《投诉书》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应认定松北招投标站未履行法定职责。但因案涉招标项目已重新招标开标,判决松北招投标站对南通二建的《投诉书》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松北招投标站不予受理南通二建的投诉行为违法。南通二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一、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行初3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不予受理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违法。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扬 审 判 员  那 革 审 判 员  仲 治
法官助理  吕国庆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