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05民初5021号之一
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中23号(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615178913。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东大道2226号湛江商贸物流城21号楼601号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0406698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1.34元,保全费253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