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4841号之一
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716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7291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倩)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