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550号之一
 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工业区自编18号103。
 法定代表人:周佳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灵,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雄,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汀溪一里148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林俊伟。
 被告:厦门市大同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兴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邱伟坚,该校校长。
 第三人:陈欣欣,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大同中学、第三人陈欣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远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蔡奇 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