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1民初12619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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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定生效时间】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