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1291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16号省汇中心2号楼25层2502、25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东城吉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汉风路36号华丰国际钢铁物流园热轧板加工配送车间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关于郑州中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东城吉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3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12915号,执行标的75593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8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郑州市××院世纪港湾××楼××号房××套,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暂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9月21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