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9714754XY。
住所地:开封市开尉路芦花岗转盘北。
法定代表人:袁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54230D。
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51号1单元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5执29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户志刚
审判员 殷 庆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