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甲;王某乙;葫芦岛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1402民初204号 原告:***,女,1990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连 山区连山大街9段92-5号楼1单元902室,身份证号2114041990********。 被告:***,女,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欧洲城36号楼N,身份证号2107811984********。 被告: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连山区化工街0124工会活动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46-1号楼1单元2号,身份证号211402197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退回原告***30.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