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某某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民初62号 原告:**,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0124工会活动中心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556680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活动中心西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MAOTPKCG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葫芦岛建交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葫芦岛****供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葫芦岛建交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葫芦岛****供热有限公司承担施工造成地下室损坏侵权责任,承担侵害赔偿计7,452.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本案所需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至6月份,被告1对莲花二村11区实施采暖管线改造。管线经由室外穿墙进入原告的地下室。管线施工结束后,被告1将采暖系统交由被告2管理使用。该管线施工中,造成地下室损坏至今未予以原样恢复。具体损坏如下:1、破坏墙体多处(证据1、2);2、烧损墙面多处(证据1、3);3、烧损地板砖多处(证据3);4、穿墙管线无防水,废弃管线未拆除。(证据2)5、管线未按原设计位置施工,额外侵占空间(证据2)。2020年因本案事项,原告提起诉讼。见(2020)辽1403民初1252号。开庭审理后,被告就损害事实向法庭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按照原告诉求消除损害。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请法庭依据被告造成损害的事实,支持原告诉求。 经审查发现,原告曾于2020年3月9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辽1403民初697号,在该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葫芦岛建交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其管道施工造成墙体严重漏水,大量雨水给原告的物品造成重大损害,按折旧后价值合计人民币:¥89311元;2、被告原样恢复烧损地板砖;或承担相应工程费¥4150元;3、被告修缮破坏的墙体、粉刷墙面;或承担相应工程费¥1400元;4、被告制作室管道内外防水、保温;或承担相应工程费¥1250元;5、被告按原设计将管线恢复位;或补偿占用面积费用¥720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合计人民币:¥103311)。事实及理由为:2019年5月份,被告对莲花二村11区实施管线改造,采暖管线仅有由室外阀门井,于地面下1.2米处穿墙进入原告的地下室。被告对切断的管线后既不封堵,也不做防水,致使大量雨水由室外阀门井流入地下室。地下室是原告的工作室。2019年7月,为修缮居室,请邻居帮助将除了家具以外的物品,杂乱均堆满地下室。自那个时候至10月15日,家中无人居住。因被告的野蛮施工,在8月雨季,大量雨水透过不防水的阀门井,经被破坏的且无防水的墙壁和割断残留的管线,流入室内。因地下室门槛高于地面30mm,使地下室变成了一个大水池。超过门槛的水溢流到走廊,而存留室内的积水只能慢慢蒸发。在雨停后,仍旧有大量雨水从外部阀门井不断流入室内,至使地下室长期处于饱和湿度的环境。8月30日,原告回家取东西时,邻居告知:你家地下室往外淌水了。当即联系宝石花物业白女士及被告施工人员刘到场。他们见证了大雨过去近二十天有余后,地下室内物品下面仍残存大量的积水。暑期高温环境下,物品长时间于水浸及饱和湿度中,几乎全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尤其是电子产品损坏的程度严重。被告无统一设计,也未在原管线位置扩孔换管,图省事,截断原管线,胡乱另砸孔移位安装,破损墙体多处。额外多占用原告地下室空间。被告在焊接室内管道时对周围环境不做任何防护,电焊火花的飞溅,烧损了大面积的地板砖和粉刷的墙面。被告对管线不做任何防腐、简单胡乱保温,有半保甚至不保,导致地下室内冬季温度过高,无法存放水果蔬菜粮食。综上,被告的施工无设计、不按标准规范、无监管、无验收,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的财产造成了重大外在形式、内在质量的破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提及诉讼,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20年5月13日,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4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9月18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4民终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葫芦岛建交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1万元;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葫芦岛建交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通过葫芦岛银行向原告**给付上述执行款共计10,44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主张已经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民终1576号民事案件审判并已经执行完毕,现原告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宝菂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