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建交集团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民初3052号 原告:**,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葫芦岛市建交集团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建交集团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葫芦岛市建交集团供暖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其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