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犇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执保77号
申请人:葫芦岛犇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0XPX9D7T。
法定代表人:刘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葫芦岛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0124工会活动中心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556680598。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葫芦岛犇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葫芦岛犇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星火支行的银行账号20×××41的银行存款28153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2022年7月5日,申请人葫芦岛犇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明确只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星火支行的银行账号20×××41的银行存款281538元,不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2022年6月28日,申请人葫芦岛犇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震以其所有的辽P×××**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V3A24G2H3141524,发动机号P2305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葫芦岛犇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538元(开户行:葫芦岛银行星火支行,账户20×××41),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刘震所有的辽P×××**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V3A24G2H3141524,发动机号P23052),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8元,由申请人葫芦岛犇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立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欣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