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8768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2019年9月29日,北京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