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8768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翟卫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2019年9月29日,北京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鲁文娟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春娟
人 民 陪 审 员 谢 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