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8768

原告:**,男,19886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翟卫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29日立案。2019929日,北京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1912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鲁文娟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春娟
人 民 陪 审 员   谢 瑶

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