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6974号
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6号南郡凤凰湾1层S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30号3层3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保全金额为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