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6972号
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6号南郡凤凰湾1层S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30号3层3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