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6972号 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6号南郡凤凰湾1层S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30号3层3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