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全旭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8868号 申请人:上海全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全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全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302,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源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