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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新丰县分公司、新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33民初71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新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经理。 被告:新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群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广东省新丰县分公司、新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江格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