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二申字第000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蓝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8104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蓝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蓝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