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4民初4598号 原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701、70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54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54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南方公司)、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兴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国瑞南方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瑞兴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国瑞南方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147339.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339.31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5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国瑞兴业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6日,案涉项目发包人被告国瑞南方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项自承包人原告签订《国瑞升平商业中心项目一期室外强弱电预理管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合同性质,固定合同金额为498000元。此后,被告将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全部交由原告负责施工。至2019年9月1日,原告施工完毕并将涉案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完毕,本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并经过保修期,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30日达成《竣工结算造价协议》,被告已支付3200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47339.31元,因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加之原告是预先垫资施工,被告的拖欠行为造成原告巨大损失,致使原告处于经营困境。经查,被告国瑞南方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瑞兴业公司系被告国瑞南方公司公司唯一股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国瑞兴业公司应当对被告国瑞南方公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国瑞南方公司辩称:无异议。 被告国瑞兴业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关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被告国瑞南方公司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本金147339.31元无异议,其应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国瑞南方公司支付工程款147339.3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被告国瑞南方公司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国瑞兴业公司的责任。被告国瑞兴业公司系被告国瑞南方公司的唯一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国瑞兴业公司与被告国瑞南方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国瑞兴业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339.31元及利息(以147339.31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18元,由被告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缴了费用,本院在判决生效后退回1818元给原告。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