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10715号
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倩